钓鱼岛问题的历史渊源和中国领土权的法律依据
第一阶段:西方入侵亚洲之际和RB明治维新之前——钓鱼岛是中国的历史疆域
1868年近代RB明治维新之前,在漫长的以百年甚至千年来计算的时间周期内,中国和RB间没有任何领土纠纷问题;RB是岛国,中国是大陆国家,两国被海洋分隔。而今天被称为冲绳的岛屿群,当时是中华华夏疆域秩序外围的藩属国琉球,其最高权力为历代中国皇朝领有,其统治被认为是因为中国皇帝的首肯方得以行使。
琉球在当时有自己的领域范围,即历史上所谓琉球36岛 ,而任何历史书籍记载中均没有琉球的疆域包含钓鱼岛的记录,相反始终记载钓鱼岛归属中国疆域,因此历史上中琉之间没有领土和管辖区域之纠纷,今日之钓鱼岛和周边海域,被认为属于当时大陆中国王朝,这一点无任何争议,中国学者已经用无数资料证明当时钓鱼岛和附近海域属于中国而不是琉球。琉球当时也无任何条件和法律地位向中国争夺岛屿。按中琉航海技术和航海条件,中国人早就完成了对钓鱼岛的发现和领有,而琉球人则没有 。
第二阶段:甲午战争前后——中国因《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在法律上丧失钓鱼岛
1868年RB完成明治维新后,RB开始从事对外扩张,当时RB扩张首要目标的三个方向:朝鲜、琉球和台湾,都涉及到当时由中国确立的东北亚朝贡和藩属体系。而亚洲当时的领土格局是在几千年以中国为核心的东北亚文明历史进程后,亚洲的土地已经被完全开发,不再有任何“无主地” 。
甲午战争前的清朝是中国历史上又一个完成了大一统帝国的朝代,在对外关系上清朝同样奉行传统的中国儒家王制制度的藩属体系,亚洲的疆域都已经在当时的亚洲中华朝贡藩属体系下梳理划分完毕 。而RB明治维新后开始的扩张,其在亚洲所面临的处境是亚洲尤其是东北亚,已经没有所谓的无主地供其扩张,因此只能靠突破原有的领土格局来实现其扩张行动,亚洲领土秩序至此开始被破坏。
因此已经被纳入中国文明范畴的当时中华亚洲体系的朝鲜、台湾和琉球,都先后在RB的扩张活动中被RB吞并,而其中钓鱼岛等原属中国的岛屿同样在这个周期内被RB强行吞并,但钓鱼岛始终是以附属台湾的地位而被悄悄吞并,因此在进入20世纪70年代之前,并未引起公众的极大关心。
1894年在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后,中国在战争中失利,双方正在谈判准备以割让台湾和中国辽东半岛为目标的《马关条约》时,1895年1月14日RB内阁通过决议,将钓鱼岛纳入冲绳县管辖 ,而在这之前,冲绳的前身琉球王国也是在RB明治维新后持续扩张的过程中,从与中国有几百年藩属地位的小国地位而被RB兼并后设冲绳县。RB在明治维新后在RB西南海域持续进行领土扩张,是按琉球、台湾的顺序进行扩张,钓鱼岛因此在劫难逃。
RB在1895年1月,明治二十八年一月通过RB内阁决定,将钓鱼岛划入RB版图,这一RB国内法的行为无法产生有效的国际法效力,因为当时钓鱼岛已经是中国领土,RB单方面的行为无法改变这一事实。而此时RB已经准备通过1895年的《马关条约》公然吞并中国领土台湾,并强迫中国承认朝鲜脱离中国的藩属国地位,为吞并朝鲜做准备。RB人所谓的对钓鱼岛的各种权益,仅仅这个时期才开始,而这之前数百年间,这一带海域包括其岛屿,都被中国历代确认为自己的领域。
因此当时RB内阁对钓鱼岛的私下处置,对钓鱼岛的领有国中国来说,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而只有随后的《马关条约》才有效力在中日两国之间涉及到一系列领土的割让问题,钓鱼岛因此也在其中。由于中日之间并没有另外的协议处理钓鱼岛问题,所以钓鱼岛是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由《马关条约》而被割让给RB。事实上RB在吞并琉球时,原准备通过条约与中国达成协议取得中国同意、并将琉球南部即与钓鱼岛相邻的部分划归中国,后因中国反对而未能签署已经准备好的条约,而准备将琉球南部划归中国的中日之间协议草案中,没有任何将钓鱼岛视为琉球部分的踪迹 。
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签订,条约规定中国向RB割让台湾省以及附属岛屿 ,尽管《马关条约》对台湾疆域的范围规定未直接写入与钓鱼岛有关的文字,但由于台湾是作为中国当时有效管辖下的疆域被割让给RB的,因此台湾疆域、包括周边岛屿的构成,是由中国的规章和惯例决定,而不是由RB人决定。按国际条约法的惯例,对条约的解释必须严格遵守条约本意和缔约方的意图,而当时日方的意图必然是最大限度地全面掠夺台湾领土,而RB又已经开始觊觎钓鱼岛,因此《马关条约》的本意必然包含着强迫中国放弃钓鱼岛。
因此,根据当时台湾历史管辖范围而确定的被割让给RB的中国台湾必然包含当时已经被认为是台湾属岛的钓鱼岛。所以在《马关条约》时期,钓鱼岛问题可以被精练为对《马关条约》中规定的台湾附属岛屿的解释问题,以及对钓鱼岛是否“无主地”的否定,而不是RB国内法是否将钓鱼岛编入RB领土的问题,因为RB无权在缺乏与当事国条约的前提下将它国领土编入自己的版图。